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民初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利,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玉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