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尊信迈百货超市店,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号***室。
经营者:杨小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尊信迈百货超市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尊信迈百货超市店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尊信迈百货超市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