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4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阴祖同。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泰安市泰山名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