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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横水镇供销合作社兴达超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61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横水镇供销合作社兴达超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横水镇供销合作社兴达超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61号之一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横水镇供销合作社兴达超市,营业场所林州市横水镇。

经营者张卫星。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横水镇供销合作社兴达超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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