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南端。
法定代表人:陈柏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应美英,董事长。
上诉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萨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萨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亚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亚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