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3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三塘航天通讯店。
经营者:陆秀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三塘航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