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30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隆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万新村林家场58号-1。
法定代表人:徐燕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隆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