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居三区***栋*座*单元711。
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龙,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桥塘路40号育才工业区*期*栋***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
上诉人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松林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龙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李小龙在广州市黄埔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交货地位于广州市。
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松林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松林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松林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处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两被告松林达公司与欧力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审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深圳市,亦无证据表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
综上,原审裁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李小龙以网购方式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并在广州市收货,故广州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
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小龙有权选择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在李小龙已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全友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松林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