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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芳与临沂佳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597号
案件名称魏海芳与临沂佳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海芳,临沂佳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97号原告:魏海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佳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永安汽车用品城精品区1F07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临沂佳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魏海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9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魏海芳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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