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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海润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6673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海润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海润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673号之一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1904室。

法定代表人:丁振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明、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东海润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聊滑路与香江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金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海润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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