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3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福政五金建材批发总汇,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盛北商贸城D区*排*号。
经营者:陈建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福政五金建材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