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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473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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