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初217号原告:彭辉,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缪记爷爷土钵菜馆。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20号鹭江新���小区*栋*号**号店面,注册号:360702610057989。
经营者:缪作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章贡区缪记爷爷土钵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彭辉于2018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上述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撤回对被告章贡区缪记爷爷土钵菜馆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