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68号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银,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小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代理人:王双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空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东莞市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97元,减半收取9749元,由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