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7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利民水暖器材门市部,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西(汽车站西路258米路北)。
经营者:任岚民,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利民水暖器材门市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