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48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均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辉勇,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邓辉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对被告邓辉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