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1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华仓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华仓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