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11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灵翼电器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号。
经营者:沈芳诚,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灵翼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3月19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