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146号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卖新公路1475号。
法定代表人:顾平。
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连军。
被告: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佘海波。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