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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146号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卖新公路1475号。

法定代表人:顾平。

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连军。

被告: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佘海波。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市北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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