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0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木平食品店,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大古塘村芦庵路**号。
经营者:李木平,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木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