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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珊珊,女,1989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孙荣军。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2018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加磊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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