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珊珊,女,1989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孙荣军。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鹏程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2018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加磊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