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5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恒帆维贸易商行(经营者张佳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G。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恒帆维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忠盛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