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1591号之一 原告: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尚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昌达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军,总经理。
被告:上海浪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军,总经理。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昌达电子展销柜,经营者叶晓静。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系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昌达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浪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昌达电子展销柜、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965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2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982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