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3922号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华林商务中心2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XX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盛顿,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9号811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盛顿,总经理。
被告:福建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20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庄思庭,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宁涛,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柳留芳,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盛顿、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柳留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