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生活广场A座805室。
被执行人:许政山,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临淄区辛店伟栋商店,住所地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淄区辛店伟栋商店、许政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1)鲁0323执1053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临淄区辛店伟栋商店、许政山已按本院(2019)鲁032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23执10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