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81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蒋道金:关于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道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2.2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道金名下银行存款22762.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44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22518.72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TCL公司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TCL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TCL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