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民初3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鄱阳县小吴五金水暖批发部,住所地鄱阳县田畈街镇富田大道。
经营者:吴国庆,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住鄱阳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小吴五金水暖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