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551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广州豪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8号1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E。
法定代表人:黄贤中。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豪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豪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8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