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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和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宝蔻和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民初53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亮,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红,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黄洪军,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73-899号B区***号。

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鸿聚批发部)、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拓普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亮,被告鸿聚批发部的经营者黄洪军,被告康斯拓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蔻卫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ZL201220231053.0)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2.判令被告就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宝蔻卫浴公司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220231053.0,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l3日。

被告制造、销售的”CONSTANT康斯拓普”牌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该专利权利要求l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l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宝蔻卫浴公司专利,侵犯了宝蔻卫浴公司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鸿聚批发部辩称,其并不知道销售的恒温阀是否侵权,其销售的恒温阀系从生产厂家合法取得,生产厂家为潍坊百乐公司。

康斯拓普公司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康斯拓普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2.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已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康斯拓普公司专利侵权,该案判决后康斯拓普公司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所涉被控侵权产品系同一批次产品。

3.康斯拓普公司已经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宣告本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并已经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发票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够证明其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2.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能够证明鸿聚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恒温阀的行为,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3.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不能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4.被告鸿聚批发部提交的进货单显示供货方为百乐公司,经当庭电话核实,百乐公司与被告康斯拓普公司系同一公司,以上进货单能够证明鸿聚批发部销售的被控侵权恒温阀的来源,对进货单本院予以认定。

5.被告康斯拓普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对该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故本案并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崔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双开关恒温阀”,2013年3月20日经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专利权人为崔荀。

2015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持该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

2016年5月13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经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人为原告宝蔻卫浴公司,专利年费缴纳至2018年4月23日。

2017年3月22日,原告向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公证员贺晴,工作人员张婷婷以及原告工作人员杨军军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大管家太阳能批发市场B区1-3号”鸿聚太阳能配件”店铺内购买了康斯拓普恒温调节阀2个,付款220元,获得销货清单一张,商铺名片一张。

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其中一个恒温阀进行封存、拍照并出具(2017)兰公内字第2625号公证书。

庭审中,鸿聚批发部确认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从其商铺购买的康斯拓普牌型号为KSTP-5的恒温阀系其销售。

2017年2月13日,被告康斯拓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其发出受理通知书,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另查明,2016年,原专利权人崔荀以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XZ-5、XZ-9、KSTP-8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l)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l)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本院认为,2016年崔荀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主张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为生产和销售型号为XZ-5、XZ-9、KSTP-8恒温阀。

本案原告宝蔻卫浴公司主张被告康斯拓普公司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为生产和销售康斯拓普牌型号为KSTP-5恒温阀。

两案的侵权事实并不相同,原告宝蔻卫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被告康斯拓普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13日,被告康斯拓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该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现该专利权稳定有效,本案并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节,被告康斯拓普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宝蔻卫浴公司依法获得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审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1.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一个普通恒温阀芯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

2.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

3、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4、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其创新性的技术特征为实现了一体式阀式结构,相较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恒温阀,其通过注塑或压铸工艺制造的一次成型的一体阀简化了制造工艺,安装容易方便,成本也更低。

经庭审中将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恒温阀开封,打开外壳盖,可以看到被控侵权恒温阀为一体式阀式结构,通过注塑工艺成型,其特征为:A.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一个普通恒温阀芯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

B.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

C.第一腔的下面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口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口连通;

D.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下面穿过,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被告康斯拓普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冷热水通道在第一腔下面而非底部,技术特征不同,但通过比对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与附图,第一腔的底部即为第一腔的下面,技术特征相同。

康斯拓普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冷热水通道并非直穿而是横穿,本院认为,二者的技术特征均为从第一腔底部腔体下穿过,技术特征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恒温阀的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落入了本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被告鸿聚批发部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宝蔻卫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鸿聚批发部所销售的恒温阀系被告康斯拓普公司生产,鸿聚批发部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并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其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康斯拓普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宝蔻卫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涉案专利的类型,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程度,结合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以8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宝蔻卫浴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鸿聚批发部、康斯拓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的行为;二、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的行为;三、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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