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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宣兵副食品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宣兵副食品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宣兵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20号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皋马路(马山镇东豆姜村)。

法定代表人:张满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樑,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忠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良,绍兴市知衡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宜春,绍兴市知衡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宣兵副食品商行。

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市干江镇上礁门村(干江综合贸易市场门口)。

经营者:陈宣满,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土福,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宣兵副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1元,依法减半收取3215.5元,由原告绍兴市兰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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