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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3747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书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374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孙书芸,女,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婷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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