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8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赐昌卫浴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路。
经营者,刘保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赐昌卫浴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