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号之俊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孙利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孙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孙利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