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36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姿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哲,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栋,职务总经理。
被告: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姿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姿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