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24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洪桥镇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莲花东路37号。
经营者:何文珍。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洪桥镇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起诉存在主体问题为由,于同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