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2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金涛文化用品店,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驿街社区刘公桥路自来水公司地段北至南第四间。
经营者:曾贤中。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市市金涛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津市市金涛文化用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