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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51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110号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夏西罗芳西约口工业区一排2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海博一品商业裙楼首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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