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5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德让太阳能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
经营者:张德让,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德让太阳能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