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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朱从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32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朱从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朱从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32号之一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从选,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海丽诉被告朱从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朱从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朱从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3月4日,原告张海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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