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504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冠皮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一街***号。
经营者:傅春梅。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陈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冠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