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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威高尔夫公司与刘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20346号
案件名称卡拉威高尔夫公司与刘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拉威高尔夫公司;刘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20346号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CallawayGolf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卡尔斯巴德市卢斯福道2180号。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P.林奇,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曾用名,刘小胖,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诉被告刘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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