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1号之三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高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易应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翌可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潘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淞,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牛塘畅安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新兴路9号。
经营者杜宜超,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江苏省江阴市石庄镇花港苑A区7号502室。
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翌可丰机床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畅安模具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3月12日,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