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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与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905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和与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和;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陈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顾梅。

原告陈和诉被告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和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和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陈和。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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