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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杨瑞驹、深圳市赤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631号
案件名称李明与杨瑞驹、深圳市赤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深圳市赤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瑞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631号 原告:李明,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赤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驹,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瑞驹,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李明诉被告深圳市赤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瑞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42××××.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明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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