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2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华宇卫浴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家居A1-1111-1112。
经营者:张秀玲,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丽,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银,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华宇卫浴商行(以下简称华宇卫浴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唯美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华宇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唯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赔偿唯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华宇卫浴商行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整;
3、华宇卫浴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华宇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唯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华宇卫浴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唯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唯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华宇卫浴商行负担1,400元,由唯美公司负担900元。
华宇卫浴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唯美公司承担。
唯美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宇卫浴商行提出的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华宇卫浴商行提出的商标合法来源抗辩,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求合法来源方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即合法来源主体合法、购买的途径合法、购买的合同单据转账等流程合法、购买的目的合法。
华宇卫浴商行主张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华宇卫浴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判赔金额,本案无证据证明唯美陶瓷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华宇卫浴商行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华宇卫浴商行赔偿唯美陶瓷公司损失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华宇卫浴商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华宇卫浴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