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6017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社区。
经营者蔡炎坤。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