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15430号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光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布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B组团11号楼西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川公司)与被告青岛布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比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
被告布比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
布比公司未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美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张满兴,被告布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曾杰,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美川公司起诉称,一、原告是主营“床垫”及床垫用椰棕垫产品的企业。
原告成立于2009年,作为一家高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营“床垫”等相关产品,以“低碳、环保、自然”等特点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喜爱,C2C(从自然到自然)的材料运用模式更是为全国床垫市场带来了重大变革。
原告在床垫用椰棕垫产品上已获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二、原告在床垫上享有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床垫上及床垫用椰棕垫产品上、宣传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享有的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是在2015年08月14日由商标局核准使用在“床垫”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08月14日至2025年08月13日。
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被告布比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商,其所生产的床垫通过其所经营的“布比旗舰店”天猫店铺进行大规模销售及宣传,被告布比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3E椰梦维”商标的情况下,仍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宣传上使用“3E椰梦维”标识,该标识在文字上与原告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
被告天猫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被告布比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被告布比公司在网页上宣传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是享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布比公司在其宣传的网页上面使用“3E椰梦维”和“主内芯:3E椰梦维”,产品标签上使用“填充物:3E椰梦维”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与被告布比公司均属家具制造业的同业竞争者,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被告布比公司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使用“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来进行宣传,而被告布比公司实际上并不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被告布比公司使用上述宣传用语客观上导致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消费者产生被告布比公司的床垫是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误解,被告布比公司由此得到利益及竞争优势,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宣传方式损害了包括原告作为家具行业生产者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布比公司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本身也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由于被告布比公司大规模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消极影响,为最大程度的消除该影响,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布比公司应当在天猫网店及媒体上登载消除影响的声明。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布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布比公司立即删除带有“3E椰梦维”或“椰梦维”标识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销售链接,并且销毁被控侵权的床垫及椰棕垫上的被控侵权标识;
四、被告布比公司在《杭州日报》第一版面上,及被告布比公司经营的“布比旗舰店”天猫店铺内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纸或该网站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内容须经法院和原告核准);
五、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六、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鉴于涉案链接已经断开,放弃诉请一中针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请,并变更诉请三为:被告布比公司立即删除带有“3E椰梦维”或“椰梦维”标识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销售链接,并且销毁被控侵权床垫上的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吉美川公司针对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权利基础 1.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许可授权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享有第14236826号商标在“床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侵权证据 2.(2017)粤广黄埔第16732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3.(2017)粤广黄埔第1673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被告布比公司、天猫公司侵权的事实。
第三组:原告在第20类上享有“椰梦维”或“3E椰梦维”商标 4.第9875491号“椰梦维”商标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
5.第20129237号“椰梦维”商标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
6.第18209427号“3E椰梦维”商标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
证据4-6共同用以证明“椰梦维”或“3E椰梦维”固有显著性较强,在第20类上并非是通用名称,且吉美川公司早在2011年8月22日就向商标局在第20类相关产品上申请注册“椰梦维”商标,并且至今仍能在床垫上核准注册“3E椰梦维”商标说明该标识并非是通用名称的事实。
第四组:原告部分使用证据 7.聚酯纤维椰棕板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8.聚酯纤维椰棕板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打印件一份;
9.聚酯纤维椰棕板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一份;
证据7-9共同用以证明材质的通用名称是椰棕板或是椰棕垫,而“3E椰梦维”是原告创设的名称,被告布比公司虚假宣传是指向的是原告的专利。
10.2011年销售发票原件七十八份;
11.2012年销售发票原件三百一十二份;
12.2013年销售发票复印件三十四份;
13.2014年销售发票复印件三十三份;
14.2015年销售发票复印件四十一份;
15.2016年-2017年销售发票复印件三十三份;
证据10-15共同用以证明吉美川公司最早在2011年4月就使用“3E椰梦维”作为产品商标,商标经多年长期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事实。
第五组:原商标权利人部分使用证据 16.“3E椰梦维床垫”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一组;
17.2011年8月25日吉林日报《捷亚集团3E椰梦维床垫上市》文章打印件一份;
18.2012年3月28日消费日报上题为《长春“捷亚”提出“艺术睡眠”新概念,开创“健康睡眠快乐生产新时代》的文章一份;
19.消费日报中国家居的新浪博客上题为《2015.8.5B2版捷亚:转型升级立品牌》的文章打印件一份;
20.吉林省捷亚家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亚公司)官方网站2016年3月4日题为《捷亚-3E椰梦维高科技床垫隆重上市》的文章打印件一份;
证据16-20共同用以证明商标转让方一直有使用涉案商标,且早在2011年就进行使用的事实。
第六组:原告知名度证据 21.2015年度十大民营规模型企业证书原件一份;
22.原告所生产的“3E椰梦维聚酯椰棕纤维板”被评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原件一份;
2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一份;
24.原告所生产的“新型环保聚酯纤维椰棕板”被评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原件一份;
25.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原件一份;
26.原告为中国家具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证书原件一份;
27.原告为中国家具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复印件一份;
28.原告为中国家具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单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29.原告为昆山市企业家联谊会会员单位证书原件一份;
30.原告为工会委员会成员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21-30共同用以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质,并多年被评为优质产品,在家具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
第七组:合理维权费用 31.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打印费发票原件二份、餐饮费小票、收据原件各一份、餐饮费发票打印件一份、住宿费发票原件一份、交通费发票原件二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支出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81.5元的事实。
第八组:“椰梦维”为臆造词,固有显著性强 32.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部分)复印件一份;
33.在线汉典搜索(zdic.net)上“椰梦维”搜索结果打印件一份;
34.海词词典上“椰梦维”搜索结果打印件一份;
35.查字典(××)上“椰梦维”搜索结果打印件一份;
证据32-35共同用以证明“椰梦维”是原告独创、臆造而来的词语,在现代汉语词典等词典、字典上均无该词语,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的事实。
第九组:“椰棕垫”是床垫的一种 36.《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国海关1999年-2014年归类决定上》关于“椰棕垫”的概念打印件一份;
3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九版》(第20类)原件一份;
38.《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第20类)原件一份;
证据36-38共同用以证明椰棕垫是一种以椰壳纤维为原料,通过机器将椰壳纤维均匀铺设、喷胶(使其固化)、硫化(使其具有一定的弹性)、切割而制成的床垫。
第九、十版的分类表中并无椰棕垫这一规范商品名称。
第十组:原告商标维权、使用证据 39.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市监案字[2017]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
40.2017年4月27日昆山日报3E椰梦维床垫广告原件一份;
41.2016年聚酯纤维环保棕垫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42.原告被许可人无锡市钰钏工贸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书原件一份及销售“3E椰梦维”床垫发票原件五份及复印件二份;
证据39-42共同用以证明原告一直持续使用“3E椰梦维”商标,并通过工商维权、许可使用的方式重视品牌保护的事实。
4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1、“3E椰梦维”为臆造词,其本身拥有较强的显著性;
2、苏州市椰梦维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的椰棕垫上使用的透明胶带上印有绿色的“椰梦维”字样、使用的合格证上印有“3E椰梦维”字样、使用的宣传手册上有“3E椰梦维的好处”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对第14236826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3、对于苏州市椰梦维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3E椰梦维”系环保棕垫产业的习惯称谓的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布比公司答辩称,1、原告商标中的主要部分“椰梦维”已经变成了一种材料名称,商标显著性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已经通用化。
被告布比公司在商品标签上和有关商品介绍中使用“3E椰梦维”,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用来说明床垫的材料,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被告布比公司并未突出使用“3E椰梦维”,而是突出使用了被告布比公司自己的商标,考虑到原告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极低,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原告并未提供其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因此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布比公司与周凯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在其经营的床垫上使用“一种可拆装防水床垫”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被告布比公司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专利产品的宣传并非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商标是2017年4月27日转让而来,也就是在此之前,原告并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而原告对被告布比公司的行为进行取证的时间是2016年10月30日,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享有涉案商标权之前。
原告商标主要部分“椰梦维”是一种材料名称,是通用化名词。
被告布比公司使用“3E椰梦维”并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被告布比公司并未突出使用“3E椰梦维”,而是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
原告就同一行为既主张商标侵权也主张不正当竞争,相互矛盾。
被告布比公司针对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7)厦鹭证内字第63741号公证书原件一份,(1)公证书附件二1-16页系“椰梦维”百度网页搜索结果,用以证明椰梦维一词在一般消费者的语境中是作为一种床垫材料名称使用,与椰棕、乳胶等材料并称,其中8-15页艾佳婷床垫评测博客一篇文章解释3E,指的是三个英文单词: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
(2)公证书附件二16-97页系“椰梦维”百度新闻搜索结果,共41篇文章,查看了其中6篇,用以证明椰梦维一词在家具和床垫行业内也是作为一种床垫材料名称使用的事实。
(3)公证书附件二98-316页系“椰梦维”阿里巴巴网站搜索结果,共有600多个商品,查看了其中四个;
天猫网站搜索结果,共有1200多个商品,查看了其中3个,用以证明椰梦维一词对于床垫相关经营者来说也是作为材料名称使用。
(4)公证书附件二317-322页系“椰梦维”万方数据专利检索结果,其中有5个与床垫有关的专利文件中均将椰梦维一词作为材料名称。
(5)以上互联网检索证据证明,无论对于床垫的消费者,还是对于床垫的销售者、生产者,以及相关技术领域来说,“椰梦维”都是指的一种材料名称,并不会将该词语与原告或者原告的产品相联系。
而3E指的是三个英文单词: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是对这种材料的特点的描述,“3E”与“椰梦维”组合使用同样不会与原告或者原告的产品相联系,原告商标的显著性极差。
2.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布比公司与周凯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在其经营的床垫上使用“一种可拆装防水床垫”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被告布比公司在产品介绍中关于专利产品的宣传并非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2017)厦鹭证内字第74292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1)原告网站企业简介中说道“本公司以3E椰梦维为基础研发最新产品”,显然这里的“3E椰梦维”是指一种产品名称,是该公司其他产品的研发基础;
(2)在下载中心下载了两份检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公司将测试样品称之为“3E椰梦维”,也是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3)产品展示一栏全部是不同厚度的“无胶水椰棕板——环保床垫内芯”,可见该公司只生产床垫内心材料,而不生产床垫。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天猫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被告天猫公司不应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二、即使被告布比公司在天猫网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天猫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天猫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天猫公司并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天猫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涉案信息进行检查,确认信息已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
因此,天猫公司对于被告布比公司侵权不存在明知的故意,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天猫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被告天猫公司删除侵权链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猫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体审查义务,且天猫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检查确认涉案信息已不存在。
综上,天猫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原告诉请要求天猫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针对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的事实。
3.卖家身份信息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事实。
原告吉美川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布比公司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
证据2、3,公证书所认证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布比公司使用“3E椰梦维”的方式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在网页上是作为材质的介绍使用,在产品上是在很小的布标上作为产品材质来使用,两种使用都不是突出使用,甚至不仔细辨认,作为一般消费者,几乎不会发现“3E椰梦维”这个词语;
证据4-6,无异议;
证据7-9,无异议,但是这些证据结合被告布比公司的解释,说明原告将专利产品与特定的商标相联系,原告给新型产品起名“3E椰梦维”、“椰梦维”,商标与特定产品相联系的商标不是区分产品来源,而是区分产品本身;
证据10、1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即使原告自己也未将“椰梦维”作为商标使用,第一份发票上第一栏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显示了将聚酯纤维床垫、3E椰梦维并列使用,证明原告将“3E椰梦维”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商标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如果原告仅将商品标识用在发票上,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为不会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
证据12-15,因原告没有提供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
证据16-20,真实性无法确认,如果这些证据真实性认可,该商标系两个公司同时在使用,那么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减弱了,商标显著性也会降低;
证据21-30,真实性无异议,但知名度获得是因为技术原因,因专利产品质量比较好获得的知名度;
证据2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系对专利进行认定,而不是对商标进行认定,故对技术的认定不能作为商标知名度的依据;
证据24,原件中产品名称就包含“3E椰梦维”;
证据31,无异议;
证据32-35,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36-3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39,不能作为原告使用商标的证据;
证据40,广告很小,昆山日报是昆山当地的报纸,受众范围小;
证据41,不能作为原告使用商标的证据;
证据42,真实性无异议,仅是对一家公司的授权,使用范围十分狭小,不能产生相应的知名度,授权时间是2017年4月,开具的发票是2017年8月,都是最近的事情;
证据43,该案件与本案案情不同,而且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具有参考意义。
苏州椰梦维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椰梦维”、“3E椰梦维”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并且均在苏州市范围内经营,又使用“椰梦维”作为公司名称,其侵害商标权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而被告布比公司并未在产品上使用“3E椰梦维”,仅在产品内标上标注了“材质:3E椰梦维”,因为行业普遍使用“椰梦维”或者“3E椰梦维”来指代一种新型椰棕板,所以被告布比公司使用“3E椰梦维”来表明床垫的内芯材料,属于描述性使用,况且被告布比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十分显著的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苏州椰梦维公司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并不是床垫,而是切割成不同大小的椰棕板,仍然是半成品,床垫和椰棕板分别属于第20类和第19类商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苏州椰梦维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者,苏州椰梦维公司虽然提出“3E椰梦维”通用化的抗辩,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影响了法院的判断。
被告天猫公司对证据1-4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天猫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对证据43,三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吉美川公司提交的证据1-3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证据4-6,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证据7-9,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10、11,系原件,根据该些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向多家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货物名称包含“3E椰梦维”,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2-17、19系复印件或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确认;
证据18、20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1-30,其中27、28、30系复印件,不予确认,其余证据系关于原告企业及其部分产品的荣誉,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31,公证费发票与证据2、3的公证书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金额为110元的打印费发票记载了布比公司的名称,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另一份打印费发票关联性不予确认;
餐饮费发票与小票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系为两个案件立案支出,应予以分摊,餐饮费收据未记载具体的开票单位和交款单位,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住宿费发票未记载具体的酒店名称,对其关联性无法确认;
交通费发票中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及高铁票,符合采信规则,予以确认;
其他交通费发票部分未记载具体的始发地,部分存在连号现象,对其关联性无法确认,考虑到原告因本案立案、诉讼产生交通、住宿费应属必须,对住宿、交通费用可酌情认定。
证据32,经审查,本院对现代汉语词典中未包含椰梦维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33-35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确认。
证据36-38,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不予确认。
证据39、40系原件,对原告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商标进行维权及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昆山日报登载“3E椰梦维?床垫”广告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41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42的原件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对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并销售“3E椰梦维椰棕床垫”的事实予以确认,复印件不符合形式要件,不予确认。
证据43系另案纠纷,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布比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吉美川公司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
证据1,第一部分是百度搜索的结果,搜索出来的第一个页面就是公证书附件的第一页,明显显示了“3E椰梦维”属于原告品牌,可见“3E椰梦维”作为商标性使用,并不是产品通用名称。
其他的行为均是在原告使用“3E椰梦维”之后,可以看出“3E椰梦维”是原告原创的商标。
“3E椰梦维”的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是原告赋予的定义,不是通用定义。
“椰梦维”百度搜索结果:梦捷家居、顾家家居本来就是原告的客户,故会在网站宣传上体现“3E椰梦维”。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2011-2017年的发票,原告客户很多,原告会对品牌商进行定牌加工,被告布比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椰梦维”就是椰棕板、垫的通用名称。
被告布比公司检索的天猫、阿里巴巴的结果,本身就是原告的客户,不能证明被告布比公司的主张。
专利检索结果,在这些检索中呈现出的厂家也是原告的客户,会将原告专利放在产品介绍中,也不能证明“3E椰梦维”为产品通用名称。
证据2,在专利中通用名称为椰棕材料,“3E椰梦维”不是通用名称。
证据2强调的是可拆装防水床垫,对比原告的证据2、3,被告布比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并没有明确可拆装、防水。
该专利证书是为了应诉,临时找的与本案无关的专利产品。
证据3,该份证据是被告布比公司在本案辩论终结后提交的补充证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应予以采纳。
即便予以考虑,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该份材料反而能够证明原告一直通过官网使用“3E椰梦维?”作为商品来标识、宣传椰棕垫产品,如“3E椰梦维?产品,全球新品发明专利”、“3E椰梦维?环保棕垫与其他产品有哪些差异”等等,且配上“椰棕垫”的实物图,相关公众很明显就可以通过网页知道“3E椰梦维?”用于标识“椰棕垫”产品。
因此,原告所生产的床垫内芯材料即为椰棕垫,该椰棕垫实为床垫的一种,而非被告布比公司主张的不生产床垫。
被告天猫公司对证据1-3,三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布比公司提交的证据1-2,原告及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至于“椰梦维”是否为床垫材料通用名称以及被告布比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3,虽然该证据未在举证期内提交,但鉴于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原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吉美川公司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天猫公司除了通过固定的条款来约定用户不得发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外,还应当审查用户是否享有相应权利,比如专利权等,而本案中天猫公司未尽到具体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布比公司对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1-3,原告及被告布比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些证据亦具备关联性,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商标及授权情况 2015年8月14日,捷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办公家具;
家具;
床垫;
细木工家具;
床;
金属家具;
医院用病床;
沙发;
陈列柜(家具)。
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2017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4236826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吉美川公司。
2015年8月14日,捷亚公司与吉美川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一份,许可吉美川公司使用第20类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品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许可期限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吉美川公司有权自行使用,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擅自使用行为,有权以吉美川公司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投诉或者起诉等维权行动,捷亚公司声明不参与以上维权行动。
另查明,吉美川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6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椰梦维”商标,后于2016年2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9875491号“椰梦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含床用非金属附件、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
于2017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20129237号“椰梦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含床垫等。
另,吉美川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3E椰梦维”商标,后于2017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8209427号“3E椰梦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含床垫等。
二、原告商标使用情况 吉美川公司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向多家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销售的货物中包含货物名称为“3E椰梦维”的商品。
2016年10月25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投诉,最终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外人侵犯吉美川公司第14236826号商标专用权。
2017年4月24日,昆山日报A2版右下角登载一则题为《3E椰梦维?床垫》的广告。
2017年4月27日,吉美川公司授权无锡市钰钏工贸有限公司在床垫商品上使用第14236826号商标。
无锡市钰钏工贸有限公司之后在向其他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销售的商品包含“3E椰梦维椰棕床垫”。
吉美川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6年新型床垫材料优质供应商,专注新型床垫材料开发与生产。
公司以3E椰梦维?为基础研发最新产品,并申请全球新品发明专利,以低碳,环保,节能,优质,经济的优势走在市场前沿。
” 庭审中,吉美川公司自认至今未使用与第14236826号商标完全一样的商标标识,而是使用“3E椰梦维”标识。
三、相关网页报道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2012年3月28日B3版的消费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长春“捷亚”提出“艺术睡眠”新概念开创“健康睡眠快乐生活”新时代》的文章,文章中提到:“捷亚公司研发出的‘捷亚-3E椰梦维’系列高科技床垫”,筛选优质椰丝,材料科学配方,机械卷曲,纤网交织凝结一体……由于3E椰梦维材料无异味,采用德国设备高温杀菌技术,……是环保、经济、优质、耐用的床垫新材料……最新的3E椰梦维零甲醛高科技床垫以提高睡眠质量、诠释艺术睡眠、健康睡眠为己任……3E椰梦维床垫将同公司旗下的两大知名品牌捷亚牌床垫、金銮宝牌床垫,三大品牌共享荣誉、科技发展……”。
2017年11月1日,曾杰使用电脑(一)通过百度搜索“椰梦维”,分别查看网页和新闻类别的搜索结果,显示网页相关结果约865000个,相关新闻41篇,在网页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标题为“3E椰梦维床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优缺点”的文章页面,页面显示来源“艾佳婷床垫评测博客”,文中介绍“3E椰梦维就是一种材料,平时人们常说的椰棕就是了……其中3E是英文单词的缩写,分别是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的意思,3E椰梦维是作为床垫内部原材料的一种,放于床垫弹簧和床垫表层之间的一种材质……”。
在新闻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2017年6月28日标题为“梦洁家居夏季凉感床垫新品上市助力环保为地球降温”的文章页面,显示来源网易的新闻中心,文中介绍:梦洁家居打造的第五季凉感3D床垫填充有3E椰梦维的支撑层。
点击进入2016年9月7日标题为“如何科学选购婴童床垫dzone第一站为你揭秘”的文章页面,显示来源比特网的信息化部分,文中介绍“S型黄麻棕是获得结构与材质双重专利的科技材料,不等同于市面上3E椰梦维”。
点击进入2014年11月20日标题为“顾家家居床垫之M1002——舒适的硬床垫”的文章页面,显示来源全球纺织网的资讯中心,文中介绍“顾家床垫所使用的椰棕是3E椰梦维,即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的3E椰棕。
这是包裹在椰壳表面的纤维组织,是很难得的天然纤维”。
点击进入2014年4月30日标题为“全面升级隆重上市”的文章页面,显示来源海峡都市报,文中介绍“加固型床垫……床垫采用3E椰梦维新材料,环保、节能、优质”。
点击进入2012年6月7日标题为“惠康床垫率先在行业贯彻新国标”的文章页面,显示来源惠州日报,文中介绍“使用一般材料生产床垫,甲醛释放量都会超标,为保证产品零甲醛含量,一些知名床垫企业已经开始使用3E椰梦维,3E椰梦维是目前国际床垫行业最环保的新材料之一……”。
(二)在“阿里巴巴”和“天猫网”搜索“椰梦维”,在搜索结果中查看部分商品,显示部分床垫卖家在介绍其产品时都将“3E椰梦维”作为一种床垫内芯材质进行介绍。
(三)百度搜索“万方”,查看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官网,搜索“椰梦维”,显示部分公司和个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针对床垫产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在对其专利进行描述时将“3E椰梦维”或者“椰梦维”作为一种床芯材质进行表述。
捷亚公司在其网站产品新闻部分2016年3月4日一篇题为《“捷亚-3E椰梦维高科技床垫”隆重上市》的文章中解释什么叫3E:3E就是“环保、优质、经济”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是E,所以叫3E材料;
文章同时介绍了3E椰梦维床垫性能优势和特点,在介绍捷亚-3E椰梦维儿童科技床垫特点时描述“每款婴儿床垫面料均符合国家纺织品A类要求及欧洲环保标准,填充料均为3E椰梦维高科技材料”。
四、被控侵权事实 2016年11月30日,吉美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天猫店铺“布比旗舰店”,查看该店铺工商执照,显示为布比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在该店铺浏览并点击购买商品名称为“布比天然椰棕乳胶婴儿床垫宝宝儿童床垫冬夏两用幼儿园床垫子定做”、尺寸为120*65、颜色分类为“2015经典款5.5cm”的床垫商品一件,付款168元,形成订单编号2758590108495368。
该商品促销价120-248元,月销量1145件,共九个尺寸,六个颜色分类。
商品首页展示图片左上角标注“BooBee布比BOOBEE”标识。
商品详情产品参数介绍品牌:BooBee/布比。
公证书附件21页商品详情介绍:“3E椰梦维专业婴儿床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拒绝盗版”、“3E椰梦维内芯”;
23页介绍床垫的重要性中提及“因为床垫不可能不被尿湿,因此宝宝还需要能够防水防潮的床垫套……布比床垫经过多年研发,艰苦卓越,和国外品牌代工合作潜心开发抗菌及防水系列床垫”;
27-29页介绍六款不同款式床垫时描述:2015经典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2015冬夏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亚草凉席面,2015乳胶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天然乳胶层,2016升级经典款:高科技竹纤维含棉针织外套、3E椰梦维内芯,2016冬夏升级款:高科技竹纤维含棉针织外套、提花亚草凉席、3E椰梦维内芯,2016升级双芯乳胶款:主内芯:3E椰梦维,辅内芯:天然乳胶层;
31页介绍7大产品优势时提到:天然环保的3E椰梦维内芯,内芯有天然椰棕和保暖纤维层层配置,经专利工艺形成无胶水,安全环保,0甲醛,无过敏原;
拉链超长开口设计,方便拆洗;
34页介绍:布比3E椰梦维床垫内芯的水平结构纤维层密度更高,硬度适中,在外力的作用下不容易受挫或撕裂,且100%回弹,因此床垫也不宜垮塌、凹陷、经久耐用;
44页配图介绍2016升级版床垫结构时标注床垫内层包含3E椰梦维。
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粤广黄埔第16732号公证书一份。
2016年12月5日,李亚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在公证处收到中通快递送来的运单号为“719563522846”的包裹一件,经现场查验该包裹外包装未发现异常,打开包裹后,内有床垫共一张及中通快递文件袋一个等物品,文件袋内有加盖有布比公司发票专用章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票号:03053055)。
李亚强从该包裹内的床垫边角处随机切割出三小块物品,公证员在现场对该包裹内的床垫、发票及切割所得的二小块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粤广黄埔第16733号公证书一份。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床垫外包装袋正面印有“BooBee”、“布比BOOBEE婴儿睡眠专家”、“爱孩子从睡眠开始”三行大字,床垫斜角标签、合格证和售后服务卡上均印有“BooBee”、“布比BOOBEE”标识,侧面小标签除了印有“BooBee”、“布比”外,介绍品名:婴儿健康床垫,外表层:涤,填充物:3E椰梦维。
庭审中,布比公司认可吉美川公司公证购买的床垫由其生产、销售。
五、其他事实 天猫公司依法提供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Tmall.com(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运营。
在天猫网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求用户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天猫店铺“布比旗舰店”的注册经营者为布比公司。
庭审中,吉美川公司确认庭前并未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进行投诉,当庭查看涉案天猫店铺,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不存在。
另查明,2015年9月9日,周凯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9月9日取得证书号为“4595353”的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可拆装防水床垫,专利号ZL20152020××××.99,摘要部分介绍该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拆装方便、成本低,实用简单,解决了传统床垫防水性差、洗涤麻烦、成本高的问题。
权利要求书中介绍一种可拆装防水床垫特征包括可拆卸式结构为拉链,表层为提花亚草凉席,表面设置网孔结构,内胆为椰棕纤维材料内胆等特征。
2015年10月1日,周凯与布比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一份,将专利号为201520206688.9的专利许可布比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布比公司有在生产中使用以及产品宣传单、说明书、包装箱上标示该专利产品专利号的权利。
本院认为,吉美川公司自2015年8月14日起获得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原商标权人捷亚公司的排他使用许可及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该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吉美川公司主张布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垫产品标签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3E椰梦维”标识并在店铺商品详情(16732号公证书附件第21、27-29页)中使用“3E椰梦维”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布比公司抗辩“椰梦维”是一种椰棕材质的材料名称,3E是“环保、优质、经济”英文的缩写,布比公司使用“3E椰梦维”并非商标性使用,而是为了说明床垫中包含“3E椰梦维”这种材料,属于描述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布比公司在其产品及网页上使用“3E椰梦维”标识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及其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方面综合判定。
就本案而言,一、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
庭审中,吉美川公司在陈述“3E椰梦维”一词由来时,自称在2010年之前出现的椰棕垫都是靠胶水粘合,存在甲醛超标问题,而吉美川公司研发的新型椰棕垫没有胶水,比较环保、优质、经济,因此取Environmental(环保)、Excellent(优质)、Economic(经济)三个英文的首字母简称3E,又因该产品最主要原料为椰子壳的外壳纤维,同时希望使用该款产品的客户有个好梦,故命名“3E椰梦维”。
“3E椰梦维”一词本身属于臆造词,具有一定显著性,但吉美川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其宣传获得较高知名度。
相反,根据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早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前,多个网站的文章中就有关于“椰梦维”或者“3E椰梦维”是一种作为床垫内芯的新型环保椰棕材料的描述;
部分阿里巴巴和天猫网的床垫卖家在介绍其产品时都将“3E椰梦维”作为一种床垫内芯材质进行介绍;
部分公司和个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针对床垫产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在对其专利进行描述时也将“3E椰梦维”或者“椰梦维”作为一种床芯材质进行表述;
甚至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捷亚公司在其网站的产品新闻部分发布的文章中也将“3E椰梦维”作为一种“填充料”进行介绍,消费日报在对捷亚公司研发的“捷亚-3E椰梦维”系列高科技床垫进行介绍时也提及“3E椰梦维材料无异味,……是环保、经济、优质、耐用的床垫新材料”。
由此可见,“3E椰梦维”即使尚不构成无胶水椰棕板的通用名称,亦有很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将其作为一种床垫内芯材料予以介绍和使用,其商标识别性及显著性日渐削弱和淡化。
二、从使用方式来看。
布比公司并未将“3E椰梦维”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单独或突出使用,而是在其店铺名称、商品展示图片、产品参数及商品包装正面、床垫斜角标签、合格证和售后服务卡上均显著标注其品牌“BooBee/布比”,其在公证书附件第21页商品详情使用“3E椰梦维专业婴儿床垫”的同时使用“3E椰梦维内芯”的描述,并在附件第31、34页对“3E椰梦维内芯”的优势及结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在附件27-29页介绍六款不同款式床垫材质时,将“3E椰梦维”与针织外套、天然乳胶层等材质并列介绍,并辅以主内芯、辅内芯的描述,在产品实物侧面小标签上对“3E椰梦维”的使用也是以“填充物”的形式展现,并标有自己品牌,其目的均是在于描述布比公司销售的该款床垫内芯材料包含环保、优质、经济的椰棕材质的事实。
三、从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来看。
商标法上的“混淆误认”表现为已经或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两者产品产生混淆或误导,或者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
本案中,布比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正面醒目位置突出标注其自有品牌“BooBee/布比”,并通过多种形式标注其品牌为“BooBee/布比”,而将“3E椰梦维”作为床垫内芯材质进行介绍使用,吉美川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故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产品来源,不易产生布比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吉美川公司或与吉美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
综上,布比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吉美川公司主张布比公司商标侵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吉美川公司另主张布比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拒绝盗版”,但其实际并没有相关专利,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其在网页、产品上标注“3E椰梦维”,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床垫内芯来源于吉美川公司,造成混淆,同样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周凯享有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可拆装防水床垫”的实用新型专利,布比公司经周凯授权有权在生产、宣传中使用该专利,而且涉案商品详情关于“防水系列床垫”、“提花亚草凉席”、“拉链超长开口设计,方便拆洗”等宣传内容,与周凯专利摘要及权利要求书介绍的“拆装方便、解决了传统床垫防水性差、洗涤麻烦、成本高的问题”、“可拆卸式结构为拉链,表层为提花亚草凉席”的内容相符。
吉美川公司以布比公司宣传具有实用新型专利实际没有为由,主张布比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布比公司在网页及产品上标注“3E椰梦维”的行为,如前所述,布比公司系将“3E椰梦维”作为床垫内芯材质进行介绍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且布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及店铺名称、商品详情中多次突出标注其自有品牌“BooBee/布比”,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床垫内芯来源于吉美川公司,造成混淆,亦不构成虚假宣传,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布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吉美川公司主张天猫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布比公司、天猫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