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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3民初19286号
案件名称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3民初19286号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米兰20123卡多尔纳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奥斯尼·斯蒂凡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948888。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310851742。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罗芳村145号1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

经营者:肖志英,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列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法注册并获得了第5212742号“”商标,签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且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长期以来,雷朋就是遮挡强光的太阳眼镜的代名词,经过百年发展,雷朋眼镜不断钻研、进取,在眼镜行业取得极高成就,成为行业领导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有着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

原告就近期调查时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眼镜,为了固定证据原告依法申请公证处进行工具保全并购买了相应侵权眼镜。

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是一家具有生产眼镜能力的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生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并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网店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档案、(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436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太阳镜;

眼镜;

时装眼镜;

护目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

原告的受托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音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书申请对有关收货、在线确认收货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4360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记载,2017年3月8日,李音同公证员鲁某、工作人员王亮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路招牌显示有“UCC国际洗衣”的菜鸟驿站代收点,李音在该网点自提了运单号为710308561897的圆通快递1件,该快递由公证员鲁某全程保管并带回该公证处进行拆封、查验、封装;

并使用该处相机对上述快递网点外观、周边建筑、标志进行拍照,对上述快递的拆封、查验、封装过程进行了拍照。

随后在该公证处309办公室,李音在公证员鲁某、工作人员王亮监督下操作公证处办公电脑,进行如下保全行为:双击360安全浏览器,在页面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网址,输入会员名“ccly007”及密码登陆页面,在页面上依次点击“我的阿里”、“已买到货品”、订单号为“3194536702533469”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新款炫彩膜反光偏光太阳镜M.D4237男女开车墨镜超轻圆形复古潮款”、“查看货品最新详情”、“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旺铺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查看诚信档案”、“联系方式”、“确认收货”、随后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确认支付。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4360号公证书所封存的与本案有关的被诉侵权商品,经现场开封,取得太阳镜一幅。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太阳镜包装袋正面、眼镜镜片、镜架上印有“Ray·Ban”的标识,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商标英文标识一致,整体构成近似。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另查,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成立于2015年9月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肖志英,经营范围:眼镜(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罗芳村145号1楼102。

本院认为,本案件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4360公证书,被诉侵权商品购自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店铺页面显示该产品订购量1-4副,价格为60元/副;

订购量5-19副,价格为58元/副;

订购量≧20副,价格为55元/副。

该商品90天内成交记录2笔,成交数17副,该网店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名称为被告。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确认涉案店铺系被告所经营,被诉侵权商品系被告销售。

关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太阳眼镜,与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Ray·Ban”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中的英文标识相比较,仅是颜色作了改变,从整体上看,其元素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的区别不大,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二者构成近似。

综上,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或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5212742号注册商标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米美视眼镜商行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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