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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723刑初52号
案件名称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青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青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723刑初52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青阳县。

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1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谷青,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谷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李某(身份不明)处分八次以55295元的价格购买了“红双喜”、“芙蓉王”、“黄鹤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692条。

之后,张某将这些卷烟在其经营的青阳县某某镇某某电瓶厂自营的小卖部进行销售,累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555.9条,销售金额65508元。

2018年1月2日,青阳县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在其小卖部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当场扣押小卖部内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136.1条。

后青阳县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将张某带至青阳县公安局。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从张某处被扣押的各类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销售清单、发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价格表,检查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池州市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136.1条各类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10213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慧冬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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