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傅逢华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刑更1729号
案件名称傅逢华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逢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1729号罪犯傅逢华,女,1981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逢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逢华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傅逢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傅逢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但罪犯傅逢华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逢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